今日,小編在論壇上看到一個帖子,剛畢業的亞馬遜運營被公司要求賠償30W+。
某公司計劃某産品優惠200,但是操作的亞馬遜運營將200的優惠價,設置爲了折扣價。原價6499的産品,被以200的價格清空庫存。
由于促銷設置錯誤,讓公司損失近50萬,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要求,她需要賠償30W+。據發帖人透露,該亞馬遜運營是今年畢業的應屆生,接觸亞馬遜不久,就職于一家1000+人的上市公司。
員工應該賠償30W+嗎?
亞馬遜運營因爲操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案例,其實並不少見。相當一部分都是折扣疊加、庫存超量等低級又常犯的錯誤。
由于運營的個人操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理應承擔相應的後果,但是公司要求賠償30W+,這合理嗎?
從公司的制度出發,一個健全的公司機制應該是權責相當的。公司應當從制度層面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範圍,既然有權限就應該有擔當,出了問題,處理要找具體負責這項工作的責任人,也要找部門負責人。
一般來說,公司會爲不同職級的員工分配相應數量級的折扣權限,而且最終的結果應該由相應的負責人負責審批確認。就算是有經驗的運營,主管都應該在大促之前檢查所有賬號的促銷是否無誤。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此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爲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也就是說,即便上述的公司有所謂的員工手冊,也不能突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要求超出法律規定的賠償。
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該員工首先應該與公司協商,按照法律規定的數額進行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拒絕賠償,要求公司走法律程序。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公司還需要支付他工資。
在現實的具體情況下,如果該運營不想走勞動仲裁程序,只要在當月應該發放工資而沒有收到工資的情況下,直接離職就可以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以書面形式(包括不限于郵件、書信)告知用人單位,通知送達用人單位處即認爲解除合同行爲生效。
如果,公司已經主動和該員工解除合同了,那更省事。員工若不想通過勞動仲裁的拿到自己應得的薪酬,可以直接走人。如果想要拿到工資,那麽還需要走勞動仲裁程序。
如何從制度上減少企業經營風險?
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可能也覺得自己很冤,如何從源頭根除這種低級錯誤造成的損失呢?一般來說,大多能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都是由于管理者決策失誤造成的。但是由于跨境電商的特殊性,很多低級錯誤也會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因此,經營者應該從整體公司制度和流程上做改進才行。對于可能造成失誤的各個環節,要通過專人多重審批和負責人查漏補缺,來規避低級錯誤的發生。比如本文的案例,原則上來說,最終的折扣操作應該由負責人進行審批和確認。
以小V的文字工作爲例,一般來說,以編輯爲主體的媒體內部都有責編以及主編,負責審核編輯的稿件,確認主題不偏離,以及是否存在錯別字、標點符號等低級錯誤。從內容撰寫到最終發布,需要經過重重把關,避免錯誤的發生。在文章發布之後,通常責編還會在前端複查,如果還有問題,能夠在讀者還未閱讀之前進行糾錯。
通常來說,爲了規範編輯的內容,從源頭上減少失誤,會有專門的業績考核制度。如果存在錯別字,標點符號錯誤,或者立意方面嚴重偏離,編輯就會被扣除相應的績效。在將錯誤扼殺在內部的同時,提高基層員工的責任心,減少管理者的負擔。
希望文字工作者的審批流程和管理制度,能夠爲跨境電商企業管理提供一些參考。重重審批和檢查,雖然不能百分百杜絕錯漏,但至少能夠將出錯的概率降到最低,從而減少公司的損失。